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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发布时间:2016-05-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2014年11月,胡某因父亲生病住院,急需20000元,就来到朋友汪某的家中提出借款20000元,因汪某只有10000元现金,就将10000元现金借给胡某,当日,胡某向汪某出具了借条,借款时只有胡某和汪某二人在场。2015年12月底,汪某搬家时不慎将借条的原件给弄丢了,只找到一张复印件。2016年3月汪某拿着复印件找胡某要钱时,胡某说自己没有向汪某借过钱。汪某手中的复印件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汪某如果不能提交其他证据与复印件相互应证的话,只凭手中的借条复印件,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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