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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一方私自录音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发布时间:2016-05-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侯某在于田县经营了一家玉器商店,何某经常在侯某的玉器店内购买玉石寄给老家的亲朋好友,久而久之,二人就成了朋友,基于朋友之间的相互信任,何某在侯某的玉器店购买玉石,都不用给侯某出具欠条,何某也都没有赖过账。2014年6月何某到侯某的玉器店了拿走价值8000元的玉器,何某将玉石拿走后,没有给侯某出具欠条。到了2015年年底,何某都没有给侯某支付玉石款,侯某电话与何某联系,何某在电话中承认自己欠侯某8000元玉石款,侯某私自将二人通话内容进行了录音,侯某的私自录音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侯某提供的电话录音虽然未经过对方的同意私自录制,但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被录音者必须是债务人。2、录音内容必须完整反映债权债务的内容。3、录音应当真实完整。4、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5、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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