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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诉期间,需要保全的,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请

发布时间:2016-07-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杨某在于田县种植了50亩红枣,因资金紧张,杨某向常某借款30000元,承诺该款一个月内归还,并给常某出具了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常某多次催要,杨某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常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30000元借款支付给常某。杨某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不服提起上诉,在向常某送达上诉状期间,杨某准备出售红枣,常某需要保全部分红枣,常某的保全申请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常某的保全申请应向第一审法院提出。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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