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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以无力支付抚养费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20-12-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杨某和马某双方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5月5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因夫妻感情破裂,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两个子女均由马某抚养,杨某每月负担抚养费500元。2020年6月10日本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两个子女均由马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2020年10月30日,杨某已没能力支付抚养费,且马某不让其探视孩子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抚养女儿。

  马某辩称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离婚时杨某不愿意抚养两个孩子,且两个孩子法院已经判决由马某抚养,现由马某和其母亲照顾,马某有30亩耕地,还从事牛羊养殖。完全有能力抚养两个孩子,同意杨某探视孩子,寒暑假在征得孩子的同意后可以带走。

  法院判决: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杨某和马某离婚时,杨某同意两个子女均由马某抚养,本院依法判决两个子女均由马某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现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具有上述应当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杨某在外打工,无固定的收入和固定的住所,暂不具备抚养的条件,且两个子女上小线分开,不利于健康成长,故杨某要求抚养女儿马某某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送达判决后,经法院答疑,杨某痛恶自己不能因为付不起抚养费而要求变更女儿抚养关系,这样对孩子们极其不负责任,以后自己有足够的能力,有足够的收入来源,可以给女儿较好的成长受教育的环境后再次提起变更抚养关系,才有胜诉的可能。

  法官释法:

  随着社会日趋发展,对于未成年的教育更是注重三结合,家庭教育,社会家庭教育是基础,杨某和马某的离婚已经让孩子们失去完整的家庭,那么更应该考虑哪方的条件最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双方更茵,协力解决问题,将对孩子的伤害减到最小。希望通过此次诉讼,杨某可以不断激励自己向前,给自己人生方向的同时,也给孩子未来更多的机会。

  (张薇 荆琪)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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