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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项目投保写错楼号,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发布时间:2025-11-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某建筑公司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保单载明“保险责任为综合保障,投保方式为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工程名称为**项目”,施工承包范围为“6号楼”。但由于6号楼当时已完工,需要施工的实为“7号楼”。

  随后,该建筑公司的工人邹某在7号楼施工过程中不慎被坠落的钢架支座砸伤左手食指和中指,致9级伤残。建筑公司向邹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4万元。同时,邹某与建筑公司签订协议,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公司。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邹某的出险地点为项目7号楼,并非投保时规定的6号楼为由,拒绝理赔。建筑公司则认为投保时提供的《爬架工程承包合同》载明的6号楼系笔误,其公司当时在项目仅对7号楼进行施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建筑公司进场施工时,6号楼已施工完毕,不再需要该建筑公司施工,且该公司仅在7号楼进行了施工,该建筑公司投保的初衷即为对其负责施工的工程进行投保,在本案案涉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中具有显著的保险利益。故确认该保险承保范围的“6号楼”与其实际施工的“7号楼”具有同一性即享有一致的保险利益。建筑公司有权就其实际施工的案涉工程7号楼发生的保险事故在取得相关保险理赔权利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权利。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某建筑公司赔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9万余元。

  司法实践中,由于保单或其他附件记载内容的不严谨和失误,往往容易造成后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陷入“赔与不赔”的零和博弈中。为了查清事实真相,不得已选择来到法院进行诉讼,为自己平添诉累。因此在投保时,投保人一定要仔细阅读相关约定,确认好投保的范围、时间和内容,而保险公司也应当尽到说明解释责任,将容易引发误解的条款进行加粗标记,并让保险工作人员对投保人进行当面解释,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作者:杨志惠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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