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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超市销售食品不标产地 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发布时间:2014-12-08  来源: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公众全民讯(李晓理)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商家销售的食品必须标明产地,否则视为不合格食品。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郑州某超市赔偿十倍货款的赔偿金。

  2014年3月,郑州市居民王先生在河南省某百货有限公司超市购买小尾羊牌雪花肥牛片(条形码6933860432084)共计430.80元,在法律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购买后,李先生无意中发现超市销售给自己的小尾羊牌雪花肥牛片没有标明产地,不符合国家食品标准、于是他想起了依法维权。2014年3月21日,他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投诉了关于该超市销售的小尾羊牌雪花肥牛,标签上未标示产地代码,产地不知是何处的事实。2014年4月28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原分局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河南某百货公司罚款4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事情到此还不算结束,李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一纸诉状把百货公司推到了被告席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货公司退回购物款430.80元,同时支付李先生十倍赔偿金4308元。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被告销售的商品小尾羊牌雪花肥牛标签上未标示产地代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购货款430.8元,并支付原告十倍赔偿金430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判决被告河南某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王先生购货款430.8元、支付原告王先生赔偿金4308元。(讯息来源: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中国法制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王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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